抚远市一起适用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2-17
来源:抚远市检察院
录入:赵雪
审核: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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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三人赔偿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970元。”
日前,抚远市法院就抚远市检察院以吕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吕某某、王某、王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渔具,在“胖头亮子河”河口水域(属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且捕捞数量巨大,所捕鱼类多数为尚未形成经济价值的幼鱼苗,直接影响了自然保护区内野生鱼类的繁衍生息,打破了区域生物数量相对恒定的局面,破坏了生态平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应当向吕某某、王某、王某某追究生态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民事责任。同时,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吕某某、王某、王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行评估,三名被告人给水产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放流鱼苗的方式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需要人民币20970元。